近年来,随着我国境内企业的国际化发展,不少企业纷纷选择走“走出去”对外投资,而在这基础上,返程投资作为其中的路径,一直备受关注。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别目标公司(SPV),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法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行为。在返程投资架构中,以上图为例,A先生为中国内地自然人,在BVI注册了一家离岸公司,汇发[2014]37号文中将其称之为“特别目标公司”(SPV),A先生以BVI公司作为股东,回到中国投资注册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OFE)。
返程投资作为我国利用外资流程中的一种特别现象,一直广受关注,它被普遍利用的动机主要是:
通可是实现境内企业以红筹方法实现境外间接上市;
境外架构搭建之后,企业可以通过返程投资将其公司包装成外资企业,享受更多优惠政策。
依据我国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别目标公司(SPV)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在这当中,最为人熟知的“37号文”,而此外,目前返程投资的现行监管法规中,还包含“13号文”与“19号文”。
本期,宸海集团将延续前期内容,为大家介绍“13号文”是如何极大地简化了相关外汇手续,减轻企业累赘,进一步了外汇管理的效率。
返程投资外汇监管现行法规“13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5年2月13日发表的《关于提高简化和改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简称“13号文”。
“13号文”及其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简称《指引》),用于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业务。直接投资包含:
以外商投资为主要形式的境内直接投资;
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为主要形式的境外直接投资。
“13号文”与《指引》的发表,使得外汇管理制度更加宽松,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备案)手续提高简化,外汇管理更加顺畅。因此“13号文”对企业的合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指点意义。
//亮点一:取消部分行政审批
“13号文”实行后,本来由外汇局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被改为由银行依照《指引》的规定,进行审核及登记。
当然,银行办理的外汇登记本质上仍具有原来外汇局登记后的作用与效果,只有在完成银行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的开立、包含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等资金汇兑等业务。
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可以办理外汇登记。可以办理外汇登记业务的银行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
(2)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具体相关主体应选择哪里的银行进行外汇登记,提高的细节探讨可以与我们联系。
//亮点二:简化部分外汇登记程序
“13号文”简化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的登记管理,实用规模限于境内直接投资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取消非货币出资和收购中方股权的出资确认登记,将「货币出资确认登记」程序简化为「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这些手续都变更为在银行办理,这无疑会缩短有关项目(特殊是并购项目)所需的行政手续时间,大大进一步了效率。
此外,“13号文“还取消了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此处的“境外再投资”是指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假设为A),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的新的境外企业(假设为B),简而言之,就是只要前半部分A做了外汇登记,那么通过A在投资或控制B,则不需要再做登记。
但是对于长久以来困扰各方的返程投资外汇补登记,13号文仍要求由外汇局受理。
与“37号文”的操作规定一样,若境内居民以中国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别目标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向外汇管理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管理局可在合法正当原则下允许做出补充登记。
也就是说最后不论是否补登记,都会被外汇管理局以为违背外汇管理规定,该类居民就要被给予处分。所以是否交了罚款就给予补登记也取决于外汇管理局的认定,因此建议是在搭建相关架构的时候,务必依照国内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返程投资外汇登记!
//亮点三:建立存量权益登记制度
“13号文”取消了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存量权益登记。
需要留意的是,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等,都需要在每年规定的时间点(9月30日前),通过指定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当然,企业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包含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报送相关数据。
需要留意的是,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要求报送的,实际上将无法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因为,银行在办理业务前,会审核业务申请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报送。没有的话,外汇局会在系统中显示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那么银行则无法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业务。
另外还要提示的是,外汇管理局会按季度进行抽查,一旦发觉涉嫌违背外汇管理规定除了不能正常办理外汇业务,还会受到行政罚单!因此存量权益的登记该项合规业务必看重起来。
宸海集团观点
▶▶“13号文”中最值得留意的点在于:本来由外汇局的「核准」改为由银行进行「审核及登记」,虽然更改后依旧成为“外汇登记”,但不在具备行政审批的性质,仅作为银行的业务内容。
这一安排,某种水平上是赋予了银行一定的外汇检查管理责任,而外汇局仍将会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行间接监管。
▶▶“13号文”的公布基本终结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行政审批的时代,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累赘,方便了相关市场主体,申请人能顺利推动新的投资项目,从侧面鼓励投资者主动合规;另一方面,更是放宽了跨境资金流动,进一步了外汇管理的效率,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有重大增进作用,可谓是“双赢”局势。
▶▶需要特殊提示的是,外汇局的放权并不等于弱化权利,外汇局将会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对违规行为的监管与处分当中。
▶▶也就是说,无论是从「简化核准」过程、强调合规及增强事后监管与处分,体现了外汇局管理思路和职能的变化。银行具有直接的检查管理责任后,则会更加审慎进行,相关主体也应更加看重有关业务过程,强化合规工作,避免后期因合规问题使展业受限。
ref:《一本书看透股权架构》李利威着;《香港上市务实精讲与案例分析》申林平主编;《红筹VIE构造企业回归》申林平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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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 集团董事
2024-09-28与宸海国际的合作,使我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产品创新和团队管理中。他们凭借专业的服务体系,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保障。能成为其合作伙伴,我深感荣幸。
李小姐 部门经理
2024-06-20宸海国际以专业的服务态度、深厚的知识积累,为合作伙伴提供全方位支持。无论市场分析还是策略规划,他们都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是值得信赖的优秀伙伴。
刘先生 集团董事
2024-05-18在本次合作过程中,宸海国际的商务团队展现了极为细致的服务精神,精准满足了我们的各项需求。整个合作过程高效顺畅,对此我们表示非常满意,并期待未来更多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