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布的的《证券与投资业务(修正案)2024》(以下简称《SIBA修正案》)正式生效。
《SIBA修正案》设立了一项新的基金类别为“私人投资基金”(PrivateInvestmentFund),依照传统的定义,它跟封锁式基金(Close-endedFund)并无差异,其运作方法与其他BVI实体相同。
一直以来,开放式基金在BVI都需要被监管机构认可,封锁式基金却不需要获取监管认可,但自《SIBA修正案》生效起,私人投资基金/封锁式基金即正式纳入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的监管规模。
BVI-PrivateInvestmentFund定义
《SIBA修正案》对“私募基金”的定义如下:
依据BVI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设立并具有以下特点的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或任何其他组织:
(a)以集合投资和疏散投资组合风险为目标而汇集投资者资金;以及
(b)发行基金权益,使基金持有人能够收获从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或其他实体净资产的全体或部分价值所盘算的相应利息金额。
《私募基金条例(2024)》和《私募基金制度指引》补充明白了私募基金的规模限于封锁式基金。
若实体符合以上两项条件,您将需要向FSC(BVI金融服务委员会)申请“正式认可”,您的基金能力够继续以“私人投资基金”的形式运营。如果一个实体不能同时满足以上(a)和(b)的规定,则该实体将不被视为私人投资基金,并且不受SIBA修正案的法规束缚。
此外,依据私人投资基金(PrivateInvestmentFund)的章程大纲规定,设立/注册PrivateInvestmentFund需要满足以下规定:
(1)基金获授权的投资者未超过50人;或
(2)邀请投资者认购或购置基金权益只可于私下进行;或
(3)基金利息应仅分配给《规例》中规定的拥有最低初始投资额(目前为10万美元)的专业投资者(除豁免投资者以外)。
合规要求
目前,新设的PrivateInvestmentFund应在开始营业后的14日内向FSC申请认可(recognition)为PrivateInvestmentFund,申请认可的资料包含:
(a)申请表(FormIB/PIF-1),其中包含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b)主体文件(以公司为例,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和董事名册);
(c)运营者的简历(以公司为例,指董事);
(d)发售文件或主要条款概要(TermSheet);
(e)基金估值政策。
如未提供发售文件或主要条款概要的,需在申请表中说明原因,并解释基金如何向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沟通相关信息。
需要配备的人员与须遵照的责任:
通过上述表格可知,PrivateInvestmentFund在合规上几乎“等同于”Close-endedFund。
违规后果
未依法获得FSC认可的PrivateInvestmentFund,将被视为从事未经授权的金融服务业务而面临强制办法和罚款(公司罚金最高可达75,000美元,个人最高可达40,000美元)。FSC对相关事项有普遍的监管和执法权利。
宸海集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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