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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私募 外资机构准入资历监管动向:QFLP与QDLP试点政策

CHANHAICHANHAI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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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私募准入资历

近年来,在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浪潮中,中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连续推进私募基金管理行业的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外资背景机构落户中国,引进境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也为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提供更多投资方法和资产管理的选项。

外资私募 外资机构准入资历监管动向:QFLP与QDLP试点政策

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跨境产业、实业投资的主要试点政策,及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与及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已在全国多个城市进行试点。本文为您解读QFLP与QDLP试点政策变化趋势。

外资私募准入资历

中国 一方面在有序推进开放,从试点地域逐步拓展金融开放,鼓励外资私募管理人进入中国市场,为其在中国投资和展业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保持金融审慎的原则,强调开放应服务实体经济和防备系统性风险两大目的,监管者将挑选优质机构给予准入资历:

1)及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私募管理人获得QFLP试点资历后以外币资本出资设立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并投资到境内市场;

2)及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私募管理人在试点同意的额度内在境内以非公开方法募集资金并投资到海外市场。在对外开放的政策导向下,二者的试点政策也正在进行逐步突破与创新。本部分将对试点政策的现状及趋势进行介绍,后文将提高展开两者的具体规定与制度要求。

QFLP政策的变化趋势

1.审批手续简化

由于QFLP政策是中国在资产账户尚未完整开放以及外汇管制的背景下的过渡办法,因此QFLP试点审批涉及的部门较多,通常包含地方金融办、发改委、商务委、市场监视管理局、人民银行、外汇局等。大部分试点地域采取一站式审批方法,一般会设置工作小组、领导小组或建立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备案办等,以负责协调各单位之间的评审认定。申请机构在取得工作小组或联席会议审批后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银行开户及托管事宜。

近期,部分试点地域的审批手续简化,由审批制变更为推荐制。例如海南试点地域采用推荐函形式,海南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 (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要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中的任意一个主体为QFLP基金管理人及QFLP基金向海南省市场监视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金融管理局;广西试点地域则由南宁片区管委会新经济发展局(金融创新局)出具推荐看法。

2.募资架构更加灵巧

QFLP试点基金架构从最初的“外资管外资”(QFLP管理企业和QFLP基金均面向及格境外股东或投资者)架构,发展出“外资管内资”(QFLP基金面向及格境内投资者)与“内资管外资”(QFLP管理企业面向及格境内投资者)等新架构,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架构选择。深圳、海南及上海等地的最新政策均明白允许QFLP基金依据实际需要在下述三种架构中灵巧选择。

更多元的募资架构意味着境内GP可以受托管理面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QFLP基金,境外GP也可以受托管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扩大了募资的规模及投资者进行资产管理的选项。

3.放宽基金管理人/基金的相关资质要求

目前大部分城市的试点政策中对管理企业和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均有准入金额门槛的要求。就QFLP基金的认缴出资金额而言,大部分试点地域规定了60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不等的数额,且要求出资形式必需为货币形式。近期,部分试点地域大幅放宽对QFLP管理人/基金的资质要求,如海南QFLP政策未设置对QFLP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未设置对QFLP基金的出资范围、出资限制及投资者资质的要求,这也是海南的QFLP政策相较于其他地域的明显优点之一。

4.投资规模更加普遍

近期国家、区域的经济战略政策文件层面亦对QFLP政策有所提及,尤其是上海 发表的《关于加快推动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看法》明白鼓励QFLP基金的投资标的更加多元化。

投资规模不断松绑的政策趋势,将有利于外国投资者通过QFLP基金开展更为灵巧的投资,主要包含:

1)母基金(FOF)投资

母基金(FOF)投资使用场景为境外投资者(LP)所投资的QFLP基金的资金并非全体用于直接股权投资,而是可以投资于基金。该模式的优点是使QFLP基金对于境外投资者而言具备更好的资产配置功能,QFLP基金可以通过直接股权投资及间接股权投资结合的方法投资多元化资产,进一步QFLP基金的风险承受才能,QFLP基金可以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直接支付至子基金的人民币账户,子基金可以自由应用资金投资至被投企业。

北京、深圳等地域均已允许QFLP基金以母基金(FOF)的方法运作,但结合我们的市场视察,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限制QFLP基金投资于子基金的比例,建议QFLP管理人需就个案与主管部门具体交流。部分QFLP试点地域对QFLP基金以母基金(FOF)方法运作仍有限制,如青岛的QFLP试点政策明白禁止QFLP基金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进行投资。

2)S基金投资

S基金又称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是专门收购转让方拟出售的基金份额或投资组合的私募股权基金。S基金与传统私募股权基金的差别在于,传统的私募基金通过增资或购置老股的方法直接投资于特定企业的股权,与特定企业或该企业的相关方进行交易;S基金主要的投资策略是从转让方处购置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而该基金份额通常对应多个底层项目资产,部分S基金亦会直接从转让方处“一揽子”购置转让方持有的多个项目公司股权,这种类型的S基金通常称之为接续基金。

将QFLP基金用于S策略可认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渠道,在人民币基金的募资周期停止后,S交易是优质资产的主要来自,通过QFLP基金实行S策略,可以丰富境外投资者的资产配置渠道,使QFLP管理人能够为境外投资者寻找更多的投资机遇。市场上已经有多个“QFLP+S”的成功案例,包含:上海金融局同意了汉领资本成为本市首家通过QFLP试点形式设立S基金的试点机构;IDG发起设立无锡宝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无锡首支“QFLP+S”基金。

3)从事特别机遇投资

就私募基金投向债权和不良资产等特别标的,多数地域试点规则不允许QFLP基金投资于债权和不良资产,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私募基金投资于前述标的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所允许的投资策略不一致。但是,部分QFLP试点地域在此问题上有所放宽,例如,北京、广西等试点地域的政策均放开了QFLP基金投资于不良资产,而海南则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方法,并未限制QFLP基金从事特别机遇投资。由于基金业协会目前对于私募股权基金从事特别机遇投资的规则不明白,因此,即使在北京、广西等地域设立QFLP基金能否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依然取决于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因此,QFLP试点规则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如何协调、特别机遇投资如何与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兼容待后续提高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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