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为应对2024年10月欧盟将香港列入欧盟税务名单的附件II(俗称“税务视察名单”)一事,以求欧盟将其从该名单剔除。立法会就《优化香港就被动收入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征税的机制》(ForeignSourceIncomeExemptionRegimeforPassiveIncome,“FSIE”)提出咨询。在现行税制下,香港对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处理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处理收益”)等离岸被动收入(PassiveIncome)豁免征税,且不要求收取离岸被动收入的公司必需在香港有本质经营业务。
依据提案,该制度预计于2024年1月1日起实行。鉴于此,该制度将对企业发生什么影响,企业又该做怎样的预备呢?
FSIE机制下,香港将继续依循地区来自原则征税。对于源自香港的所有收入,都需要缴税。
但是,对于源自香港以外的离岸收入,不再能完整税务豁免。具体来说,离岸主动收入仍然不须缴税;但是,离岸被动收入,则须满足一定条件能力享受税务豁免:
1、针对知识产权性质的离岸被动收入——须符合关联法;
2、针对非知识产权性质的离岸被动收入——须符合本质经济活动要求。
鉴于大多数的香港公司都是被用作控股而非知识产权管理,因此,我们将主要分享非知识产权性质的香港公司离岸被动收入在FSIE机制下的全新合规要求,并将作出相应合规提醒。
针对非知识产权性质的香港公司,在享受离岸被动收入免税上,须区分不同的情形:
1、如果香港公司是非纯控股公司——相关活动包含做出必要的策略决定,以及管理和承担因其收购、持有和出售任何资产所发生的主要风险。这些活动已经具备经济本质,可以直接享受离岸被动收入免税。
2、如果香港公司是纯控股公司——相关活动包含持有、管理股权持有、及在香港服从香港公司法的存档规定,需要满足放宽的经济本质活动,才可以享受离岸被动收入免税。
为符合本质经济活动要求,纯控股公司须通过“足够程度测试”,即须就相关活动在香港聘请足够数目标合资历雇员和招致足够的营运开支。
要求香港纯控股公司满足一定经济本质,这无疑会进一步香港公司的合规成本。为了保持香港和香港公司的竞争力,FSIE机制提出了“补救”计划。
即,无论香港公司是否满足本质经济活动的要求,如果满足以下条件,离岸股息和处理收益仍可实用税务豁免:
1、进行投资的公司是香港居民人士,或是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人士;
2、投资公司持有获投资的公司至少5%股份或股权;及
3、获投资的公司所得的收入中,不多于50%是各类被动收入,即利息、知识产权收入、股息和处理收益。
不过不需要担忧香港公司不能再申请离岸豁免。在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时,香港会继续依循地区来自原则(Territorialconcept)征税,并保持简单、明白和低税率的税制,以坚持香港本地营商环境的竞争力,并尽量减轻企业的合规累赘。
因此,香港将会对源自香港以外的被动收入提出一些合规要求。只要满足了一定要求,仍然可以豁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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