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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政策问答——境外所得篇

CHANHAICHANHAI2024年10月10日
业务资料
业务资料编号:9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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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外所得年度汇算

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具体指什么?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政策问答——境外所得篇

答: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自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该所得来自国家(地域)的法律应该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如何断定一笔收入是不是属于境外所得?

答:个人如果取得以下类别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一是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比如张先生被单位派遣至德国工作2年,在德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二是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累赘的稿酬所得,比如李先生在英国某威望期刊上宣告学术论文,该期刊支付给李先生的稿酬;三是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应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赵先生持有某项专利技术,允许自己的专利权在加拿大应用而取得的特许权应用费;四是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比如周女士从在美国从事的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五是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如宋先生持有马来西亚某企业股份,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六是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应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杨先生将其汽车出租给另一人在新加坡应用而取得的租金;七是转让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比如郑先生转让其持有的荷兰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八是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累赘的偶然所得,比如韩女士在美国买体育彩票中奖取得的奖金;九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说明的是,对于个人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的情况,如果该权益性资产在被转让前的持续36个月内的任一时间点,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那么转让该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为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国际上看,对此类情况依照境内所得征税属于国际通行通例,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均对此有所规定。

3.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如何盘算应纳税额?

答:居民个人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盘算规则如下:一是居民个人来自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应用费所得),应该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盘算应纳税额;二是居民个人来自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该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盘算应纳税额。三是居民个人来自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该差异单独盘算应纳税额。

需说明的是,居民个人在盘算应纳税额时,可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依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盘算其应纳税额。同时,居民个人来自于境外的经营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有关规定盘算出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经营所得的盈利,这与境内经营所得的盘算规则是一致的。

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如何盘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答:我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按中国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盘算,在盘算抵免限额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具体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将居民个人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全体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所对应的计税办法差异盘算出该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盘算来自于境外一国(地域)某类所得的抵免限额,如依据来自于A国的境外所得种类和金额,依照以下方法盘算其抵免限额:

(1)对于综合所得,依照居民个人来自于A国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占其全体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中的占比盘算来自于A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其中,在依照《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第三条第(一)项公式盘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鼓励等依法单独计税的所得的,先依照税法规定单独盘算出该笔所得的应纳税额,再与需合并计税的综合所得依法盘算出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出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2)对于经营所得,先将居民个人来自于A国的经营所得按照上述公告第二条规定盘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其全体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占比盘算来自于A国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3)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来自于A国的各项其他分类所得单独盘算出的应纳税额,加总后作为来自于A国的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第三步:上述来自于境外一国(地域)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之和就是来自于一国(地域)所得的抵免限额。

举例:居民个人张先生某纳税年度从国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取得来自于B国的工资薪金收入折合成人民币20万元,张先生该年度内无其他应税所得。假定其可以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为6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为3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4万元。张先生就其从B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万元。假定不思考其国内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情形和税收协定因素。

(1)张先生该年度全体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00000-60000-30000-40000)=370000(元)

(2)张先生该年度依照国内税法规定盘算的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70000×25%-31920=60580(元)

(3)张先生可以抵免的B国税款的抵免限额=60580×[200000/(300000+200000)]=24232(元)。

由于张先生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60000元,大于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4232元,因此张先生在次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抵免24232元,尚未抵免的35768元可在接下来的5年内在申报从B国取得的境外所得时结转补扣。

5.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

答: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通行的税收饶让可以抵免等特别情形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该缴纳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依据国际通行通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为: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按照境外国家(地域)税收法律规定应该缴纳的税款;二是居民个人缴纳的属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拘泥于名称,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称呼有所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薪税”;三是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同时,为保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通例的基础上,以下情况属于不能抵免规模:一是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二是依照我国 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依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累赘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在某国缴纳的个税税款高于盘算出的抵免限额,没抵免的部分怎么办?

答:对于居民个人因取得境外所得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应依照取得所得的年度区分国家(地域)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持续5年内继续从该国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7.居民个人在盘算抵免中是否实用税收饶让规定?

答:我国与部分国家(地域)签署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依据国际通行通例和政策规定,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如果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依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则居民个人可依照视同已缴税额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

8.居民个人应当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境外所得税款抵免?

答:思考到居民个人可能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境外取得多项所得,在取得后即申报不仅增长了纳税人的申报累赘,纳税人也难以及时从境外税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凭证,因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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