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是海外基金设立热点地,作为全球第五大国际金融中心,开曼具有免税,外汇自由等多项优点,全球80%的离岸基金设立在开曼,可见开曼基金的位置了。
境外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境外设立基金,税务是必需思考的问题,开曼基金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呢?
FATCA海外账户纳税法
开曼与美国签订了IGA,有责任收集投资人的税务身份信息。所设立的开曼基金,首先需要做实体认定,在美国税务局IRS网站注册,并获得GIIN。同时需要收集投资人信息,并有尽职调查责任,保证了解所有投资人的税收身份(如:是否是美国纳税人)。基金本身以及投资人都需要填报W-9或W-8系列表格,这是一个相对繁琐的流程。
“CRS”已在开曼群岛实行。CRS在开曼群岛的运行需要投资基金从所有新用户和受让人(包含债权人和股权持有者)收集税务鉴定和税收居住信息。因此,每个股东应意识到,依据CRS有关其在该基金的投资的相关信息可以提供应任何相关的税务机关。
a、基金可能被要求向主管当局披露与投资者有关的某些保密信息,如投资者的姓名、地址、税务辨认号码、社会保险号码(如有)以及与投资者投资有关的某些信息。
b、基金(或其代理人)可能需要向美国国税局和其他外国财政当局披露某些秘密信息,如果注册当局提高讯问,该基金投资者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信息或文档并向主管机关披露。
注:如果一个投资者不提供所请求的信息或文档,可能会导致基金的合规问题,基金或其投资者在相关的立法或 间制度下会承担被扣缴税款的风险。
开曼基金可能涉及的境外纳税主体身份判定以及股权转让的所得税法处置等可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进行判定,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开曼基金可投资于除开曼群岛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证券或股权,并可在其他国家进行收入、扣缴或其他税收,该基金的股东可能是许多不同国家的税务居民,应依据其所在国籍、住所或公司的法律认购、收购、持有、转让或赎回参与股票承担相应的税务。
在开曼设立投资基金,需遵守开曼群岛有关投资基金的主要法例《共同基金法》。
通常,在开曼设立的对冲基金(开放式基金)采用豁免型公司的形式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封锁式基金)采用豁免型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以及涉及的投资人数量不同,会直接关系到设立的基金是否落入开曼群岛的《共同基金法》的监管规模。
在开曼注册的公司类型中,有限合伙制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最为流行,美国80%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都采取了这种形式在开曼群岛注册。同样,对于国内的私募机构,推荐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离岸基金。
设立不同类型的基金设立过程以及设立后的维护管理费用都会有所差别,总的来说,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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