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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印发跨境电商常见经营行为合规指引

CHANHAICHANHAI2024年10月10日
业务资料
业务资料编号:97113
您好,关于海南印发跨***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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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视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境电商常见经营行为合规指引》,指引明白要求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留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留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海南印发跨境电商常见经营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条  【目标及根据】

为引导跨境电商合法合规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跨境电商市场秩序,充分施展跨境电商在增进消费升级、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网络交易监视管理方法》《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实用规模】

本指引实用于住所在海南的跨境电商经营者,通过电商平台达成的跨境交易行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跨境电商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该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进出自由原则,遵照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实行法定责任,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收社会各界监视。

第四条 【商事登记合规】

一、 跨境电商经营者应该按照《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该取得行政许可的,应该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跨境电商经营活动。

二、 跨境电商经营者填报的登记信息和提交的申请资料应该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提交虚伪资料或者采取其他讹诈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三、 跨境电商经营者登记事项或者备案事项产生变化的,应该自作出变更决议或者法定变更事项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

四、 跨境电商经营者应该依照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填报、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第五条 【网络交易合规】

一、 跨境电商经营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视管理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实行法定责任,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收社会各界监视。

二、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该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电话、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三、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该差异于每年1月和7月向省市场监视管理局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四、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该以显着方法区分标志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

五、 跨境电商经营者应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着地位,连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公示的信息产生变更的,应该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六、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留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留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七、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该在首页显着地位连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该在首页显着地位公开征求看法,采取合理办法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看法。修改内容应该至少在实行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收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拦,并依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八、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钱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预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九、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该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表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发觉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背市场监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伤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的,应该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理办法,保留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视管理部门报告。

十、 跨境电商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该提前三十日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着地位,连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办法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广告行为合规】

一、 跨境电商经营者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老实信誉,公平竞争,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发生误会。

二、 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发表含有虚伪或者引人误会内容的广告,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 发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跨境电商经营者应该在发表前提供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表。

四、 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发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情况的广告。

五、 网络广告应该具有可辨认性,显着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六、 跨境电商经营者利用网络发表、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应用网络。在网络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表的广告,应该显着标明关闭标记,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法诱应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办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着作权、专利权等权力。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 跨境电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跨境电商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该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 跨境电商经营者应该依据商品和服务的特征,在网页上以醒目标方法,向消费者说明所经营商品和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钱、生产者名称和住所、实行方法和期限、安全留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该予以充分辩明。

四、 跨境电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该依照公平原则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力和责任,采用合理和显着的方法提请消费者留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依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等方法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做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力、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规定,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五、 跨境电商经营者销售商品,除法律规定的商品以及依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置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六、 跨境电商经营者收集、应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该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应用信息的目标、方法和规模,并经消费者赞成。跨境电商经营者未经消费者赞成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七、 跨境电商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法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该以显着方法提示消费者留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法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赞成,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八、 跨境电商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法提供服务的,应该在消费者接收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着方法提请消费者留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该为消费者提供显着、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九条 【不正当竞争限制】

一、 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伤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 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实行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三、 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遇或者竞争优点。

四、 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发表虚伪或者引人误会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 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实行侵占商业机密的行为。

六、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白,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法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七、 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伪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伤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用、商品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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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
黄先生 集团董事
2024-09-28

与宸海国际的合作,使我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产品创新和团队管理中。他们凭借专业的服务体系,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保障。能成为其合作伙伴,我深感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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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 部门经理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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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 集团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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