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直接相关的通关模式,一共有七种,差异是0110、1039、1210、1239、9610、9710、9810。单单从类别来说,跨境B2B(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的营销模式)和B2C(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所采用的报关模式不同,B2B所采用的模式为:9710、9810、0110、1039。而B2C跨境电商多采用9610、1210、1239通关,今天我们就先来了解一些这几种模式。
B2B物流通关模式
1、9710模式
第一个是9710模式,由来是海关总署在2024年75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法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实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这种模式只实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二是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置者。
2、9810模式
第二个是9810模式,由来是海关总署在2024年75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法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实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3、0110模式
第三个是0110模式,即传统B2B外贸的常用报关模式。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的贸易。其交易的货物是企业单位售定的正常贸易的进出口货物,而且在生产环节消费的料件正常付款并交税。
4、1039模式
第四个是1039模式,由来是海关总署在2014年第54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法代码“1039”,全称“市场采购贸易方法”,实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货物。
跨境电商物流B2C通关模式
1、9610模式
第一个是9610模式,由来是海关总署在2014年12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法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就是我们现在所熟习的跨境电商直邮“集货模式”。应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这一模式好处正是“清单核放、汇总申报”,解决了跨境电商B2C订单数量少、批次多的问题。
2、1210模式
第二个是1210模式,它的由来是海关总署2014年57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法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实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合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合与境内区外(场合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实用该监管方法)。“1210”监管方法用于进口时仅限经同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3、1239模式
第三个是1239模式,它的由来是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75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法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实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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