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每一名境内股东都要单独设立一家特别目标公司,单独办理37号文登记?
首次登记后,若境外特别目标公司涌现任何重大变更需及时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别目标公司办理登记,特别目标公司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产生变化(即第二层变化)则无需变更登记。正因如此,搭建红筹架构时每位开创人都会单独设立一家海外持股公司,以避免当其他开创人的持股产生变化时,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复杂程序。
2、境外信托的受益人是否需要做37号文登记?
37号文中“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法取得特别目标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虽然从法规的字面意义上懂得,通过信托取得特别目标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仍属于应该办理37号文登记的情况,但实践中以信托构造办理37号文登记可能会存在一定障碍,需要与当地外管部门进行交流。
3、员工股权或期权鼓励计划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37号文规定,员工获得非上市特别目标公司股权或期权鼓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行权前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但在实践操作中,因为员工持股对比繁琐,不明确性对比大,因此外管局对于员工持股的外汇登记对比谨慎。变通的做法是:如果员工人数不多的,则由大股东代员工持股;或者由员工先在境内实体公司持股,再作为开创人身份伴随大股东一并办理37号文登记。但在第二种计划下,有些银行要求开创人必需在境内实体公司持股一年以上才可办理37号文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因此还需提前与拟登记银行提前交流。
至于期权计划的外汇登记,银行均不予办理。那么,企业“授予期权”是否需要办理登记呢?大部分地域(例如深圳、上海等地)授予期权本身不需要办理登记;但有些地域(例如江苏苏州)外汇管理部门以为,虽然尚未行权,但授予期权的行为让员工获得了相关境外权益,也需要办理登记。在此情形下,很多企业都选择上市后对员工予以鼓励,届时则依据《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鼓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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