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信托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益信托,另外一种为他益信托,其中家族信托常以他益信托为主。
1.SPV模式
在澳洲,通常设立家族托的方法为设立人会先在澳洲设立注册公司,公司(SPV)作为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管理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先依据信托财产的不同设立不同的信托,例如针对现金收益设立裁定信托,针对房地产收益设立固定信托。当信托财产发生收益时,受设立人控制的公司,也就是受托人可以依照信托契约分配收益给受益人。
设立公司为受托人的优势有两点,首先,公司作为信托的受托人,当公司内部参与决策的董事卸任或过世时,可以通过更换公司董事直接达到更换实际信托人的效果。其次,公司作为受托人,家族成员成为公司里的董事可以直接管理和监控信托财产,同时可以再委任相关的专业人士协助其管理信托财产,一方面保证的信托财产可以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避免转移的信托财产直接转移至第三方发生的道德风险。
2.第三方管理模式
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信托机构进行信托财产管理,但有第四方监管人存在的信托。在下述框架之下,监管人只有改换受托人的权力,但对受托人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对于有意直接将信托财产全权托管的客户而言,可以委任家族成员或律师作为监管人,监视受托人的所有处罚财产行为,保证受托人在处理流程中尽到自己的审慎责任。
在保证设立信托的法律合规性之后,信托在税务方面也可以起到合理税务的效果。可包涵的家族成员有,夫妻双方和子嗣,双方父母,祖父母,双方兄弟姐妹及他们的子嗣。
信托财产种类多样,设立的离岸信托的信托财产不仅可以是设立人的存款,也可以是设立人的股票、基金、房产(取决于房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等,更好的协助设立人对自身多种投资进行有效的资产配置和后续的财富传承。
澳洲离岸信托契约的设立通常可以依据设立人自身的意愿自由的对信托章程进行添加或限制,可以依据设立人在设立该离岸信托时的考量进行私人订制,真正意义上做到信托财产的分配或信托的终止均按照设立人的意愿实行。
免责声明
文章均来自互联网整理,若涉及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24小时内处理。
客户评论
黄先生 集团董事
2024-09-28与宸海国际的合作,使我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产品创新和团队管理中。他们凭借专业的服务体系,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保障。能成为其合作伙伴,我深感荣幸。
李小姐 部门经理
2024-06-20宸海国际以专业的服务态度、深厚的知识积累,为合作伙伴提供全方位支持。无论市场分析还是策略规划,他们都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是值得信赖的优秀伙伴。
刘先生 集团董事
2024-05-18在本次合作过程中,宸海国际的商务团队展现了极为细致的服务精神,精准满足了我们的各项需求。整个合作过程高效顺畅,对此我们表示非常满意,并期待未来更多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