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附宏大的经济体系与市场潜力,中国私募基金市场将继续成为外资私募投资基金的重要关注领域。在新的监管与发展形势下,如何组织外资私募基金规范、有序、合理在华投资运作,也成为外资私募基金的重要关注点。
私募基金采取“适度监管、底线监管、行业自律、增进发展”的监管原则。中国证券监视委员会(“证监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视管理暂行方法》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私募基金实行行政监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依据自律规则对会员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1.外资准入
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公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对于负面清单中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而除负面清单中的领域外,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对于其他诸如企业登记、行业许可、投资项目核预备案等管理办法方面也体现“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
总体来看,外资运用在国内市场占领重要作用,外资私募进入安稳发展期,从过去的单一资本引入进入“资本引入+管理引入”的发展阶段。
随着中国私募股权的发展,以私募股权形式进入国内市场的外资比重还将不断上升,由于我国采取外汇管制,外资私募基金在资金汇入、收益与退出时的流程问题一直存在,虽然随着QFLP制度的不断完美,外资基金获取“公民待遇”的闸口被不断打开,但基金运营流程中依然应该留意外汇管制相关内容。
境内基金的境外投资
境外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到中国募资并参与境外股权投资。境内机构资金出境的典范路径包含:ODI、QDII、QDLP、QDIE等模式。及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QDII)、及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及格境内投资企业(QualifiedDomesticInvestmentEnterprise,QDIE)制度均使得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并投资于境外市场,是境内机构、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配置的主要渠道之一。
外资基金的境外投资
境外资金参与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的典范路径为:外商直接投资(FDI)和通过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三种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即QFLP基金)、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再投资,也有部分通过成立资产管理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困境资产和特别机遇的投资。
中基协发表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关于提高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等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重点包含:名称、经营规模;资本金;经营场合;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专业化运营;股权构造;内控制度;关联方、子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中基协的规定,向中基协申请登记,中基协应该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资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形的方法,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过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的完成是基金顺利开展投资运作的重要前提。中基协发表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重点》等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重点包含:类型及命名;存续期;银行账户;穿透核查及格投资者;备案规模;禁止刚性兑付;禁止特定资金池业务;禁止投资单元;封锁式运作;管理人及管理费;关联交易。
《私募投资基金监视管理暂行方法》第八条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依据中基协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报送相关信息。
中基协应该在私募基金备案资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形的方法,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过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登记备案过程如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与自律体系框架
私募基金投资运营流程中,需依照相关规定实行信息披露责任,包含: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和按要求向中基协报送及备份相关信息。目前,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其季度披露不做强制性要求,但至少需要实行半年度披露责任。并对基金募集流程、运作流程与重大事项等提出了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基金的税务优化侧重于事前计划,税负一直是基金投资者的重要考量之一。
私募基金有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包含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类,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私募基金涉税情形不同。私募管理公司的收入主要分为三种:股息红利、管理费/咨询费和股权转让所得。我们在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环境时,不仅要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应缴纳的税收问题,而且要关注基金背后的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所承担的税收累赘,综合起来进行对比。此外,不同地域的优惠政策也影响着管理人和基金的设立地点。
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是各国家和地域之间基于同一标准的一项共同申报准则,即“共同申报准则”,又称”统一报告标准”。为在国内具体实行CRS,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等部门于2017年5月9日发表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方法》,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行,具体规定了境内金融机构对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方法及要求,以及信息报送责任。2024年5月底,中基协发表《关于在AMBERS系统报送2024年CRS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AMBERS)提交上一年度CRS年度工作报告。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方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募集应该实行下列流程:特定对象明确投资者恰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及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过程安排。
根据《恰当性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7年06月28日发表《恰当性实行指引》,要求募集机构在全面了解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才能及风险承受情形后,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的风险,将恰当的产品提供应适合的投资者。
近年来,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投资形式日益多样,优先股、母基金、夹层基金及S基金不断涌出,确保估值合理成为基金运营合规的要点环节。依据中基协于2018年3月30日发表《关于发表〈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具体说明了私募基金在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时通常采用的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估值办法,不同估值办法实用情形不同。
私募基金发生的投资收益,在扣除费用后将依照指定方法在LP与GP之间进行分配。
依照私募基金分配规则,分配之前应该扣除基金运营发生的费用,主要包含:认购费、管理费、托管及投资顾问等外包服务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流程中,一般涉及具体的运营管理费用,涵盖基金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理等相关的一系列费用,基金运营流程中应留意各类费用及其相关承担主体,在对各项费用与承担主体明白之后再行利益分配。
基金清理是私募基金运营的最后环节,执行基金清理是私募基金终止经营的必经法律流程,其核心在于对私募基金的财产进行盘点、核实、处置,并终结私募基金与其相关方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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