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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有那些税务要求及税收优惠?

CHANHAICHANHAI2024年10月06日
业务资料
业务资料编号:4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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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企业所得税征收规定

跨国公司进入新加坡一定要先熟知新加坡的税务要求,以符合新加坡税务合规要求,及充分享受新加坡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新加坡所得税法,需要对以下收入征收公司税:

跨国公司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有那些税务要求及税收优惠?

1、在新加坡发生或源自新加坡;

2、来自新加坡境外,在新加坡吸收(除特定豁免外)

在新加坡的税收规定下,任何贸易或业务的收益或利润、股息利息和租金等投资收入、特许权应用费和任何其他财产利润、及其他属于收入性质的收益,都在应税收入的规模内。和其他国家类似,企业也可以申请扣除业务费用、资本津贴和减免等,以减少应税收入从而下降税负。

否符合外国来自收入的条件

一般情形下,明确收入来自地的主要原则就是辨认发生相关利润的业务,并明确这些业务产生的地点。换句话说,就是看纳税人为赚取有关利润做了什么以及在哪里做的。通常,主要营业地点位于新加坡且在海外没有业务存在的情形下,该业务所赚取的利润可能被视为源自新加坡。

而对于商品贸易来说,决定货物和贸易利润所在地的因素之一则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地点。“生效”不仅意味着合同的依法执行,它还包含合同条款的前期会谈与订立。但如果企业通过寻找匹配产品买家或客户,而从相应的供给商处赚取商品贸易的佣金时,发生佣金收入的活动是委托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业务安排,收入来自地是佣金代理人进行活动的地方。如果此类活动在新加坡进行,收入将被视为来自于新加坡。

在思考相关事实时,活动的性质和质量比数量更重要。只有收入来自地是境外的境外收入,才是符合享受免税优惠的境外收入。

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自收入

1、资金进入新加坡

依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10(25)(a)条规定:“从新加坡境外获得的任何收入汇入、传送或带入新加坡的任何金额”。它是指从海外来自支付到属于新加坡公司的新加坡银行账户的金钱、股息或其他形式的货币支付。它也可以是现金、支票和其他类型的汇票,这些汇票被实际带入新加坡并由公司吸收。公司收到的这笔钱应当是公司业务活动的结果,如销售、服务费、咨询等,并为其收入或利润做出贡献。

2、债务偿还

依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10(25)(b)条规定:来自新加坡境外的任何收入的任何金额,用于清偿因在新加坡开展的贸易或业务而发生的任何债务。

如果你的公司在新加坡欠钱,无论是欠供给商、银行或法律诉讼的结果,而你应用海外获得的收入来偿还全体或部分欠款,所用的钱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这笔钱可能长期存在海外银行账户中。但是,一旦你用它来偿还新加坡的债务,它就被算作“在新加坡收到”。这里的关键点是债务是在新加坡境内偿还的,而不是在海外。

3、货物和动产

依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10(25)(c)条规定:“从新加坡境外获得的收入中用于购置任何带入新加坡的动产的任何金额”。动产是指可以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的物品。与不动产、土地或其他类型的不能移动的固定财产不同。

对于公司来说,是指与业务直接相关的货物、原资料、设备和其他动产。如果公司应用寄存在海外的外国资金购置海外设备,然后将这些物品运到新加坡,那么用于这些购置的钱就成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则面临征税风险。另外,针对可能贬值的商品征税的问题,IRAS也做了解释:税将基于最初为动产支付的金额,而不是其在任何给定日期的账面价值或净值。

可免税的“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自收入”

依据上述,只有不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自收入,才可享受对应的免税优惠。不过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自收入”也有免税的可能:

1、特定外国来自收入:外资股息、国外分支机构利润及外国服务收入;

2、“受税”条件:外国收入已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征税;

3、“外国主要税率”条件:在新加坡收到外国收入时,对应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最高企业所得税率至少为15%;

4、所得税审计长确信免税有利于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

除以上外,IRAS还对一些特殊事项进行了强调说明,如:

1、公司主体在新加坡

只有主体设在新加坡的公司的外国来自收入才应纳税。没有新加坡办事处的外国公司可以应用新加坡的银行和基金管理机构,而不必担忧被征税。

2、海外投资

只要这些资产不在新加坡,您就可以应用您在国外获得的收入来投资其他资产。但是,公司不能以这些投资或费用为基础在新加坡申请减税。

3、非收入型基金

如果非收入型基金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资金与业务收入无关,IRAS可赞成免除对应税收。为此,公司应当指定收入和非收入,并提供非收入资金汇入新加坡的日期。

如果公司的海外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该收入应在新加坡纳税。但是,即使没有双重征税协议,IRAS也会在海外支付的任何税款提供税收抵免以确保企业收入不会被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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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 集团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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