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设立信托管理和传承家族财富,多数首先想到的是海外信托,并不是只有海外可以设立信托,国内也有信托机构,为何富豪更倾向海外信托呢?与国内信托相对比,海外信托确实在各方面更有优点。
1、产品属性
国内信托更多着重于投资属性,而国外信托则更多着重于传承属性。
2、财产隔离和安全
其实在信托众多的属性和特征中,我们最重视的还是信托的法律保证。
因为国内与英美法系不同,所以信托资产不具有双重所有权,如果要实施财富隔离,设立人在国内往往需要消费更多成本以及建设更繁琐的信托架构,能力完成这个目的,这也是为什么国内民事信托迟迟不能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
3、隐私保护
国内民事信托需要通过信托公示才可以生效,首先需要公示委托人将自己合法财产转给受托人,然后公示信托成立,这样的信托隐私荡然无存,完整起不到隐私保护的作用。
首先,客户可以有不同水平的资产控制权。一般来说境外上市的大股东都会把重要的上市公司股权放在信托里:如香港李嘉诚、中国内地女首富吴亚军等,以集中家族企业股权,隔离个人风险,享有境外法律保护和合理延税的目标。
其次,不论是选择哪个管辖区作为信托的设立地,都有健全的监管制度。各类受托人条例与信托法非常健全,这为财产的保护增长了法律保障,针对受托人的不实行责任或者侵吞财产也有着非常严厉的处分办法。
再次,信托公司一般都是牌照机构,以受托业务为本业。如果计划完美的话,信托辖区与信托公司也是可以换的,信托跟一般代持的差别在于信托受益人是有强制实行的权力,可以在法院进行维权。
无论是哪种信托,受托人都处于信托法律制度的核心主体地位,对受托人信赖责任的法律规范,即起到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束缚以实现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的作用。设立信托架构要怎么做呢?
1、抓住事物的实质。
要想信托真正为自己服务,将争议和失控的风险降至最低,就要关注三个实质问题。设立人对于信托的掌控度,如何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利;设立人逝世之后,如何确保信托的受托人不滥用权利,对于潜在的利益冲突高度警觉,面对“受托之重”,律师和信托公司更是要避免“瓜田李下”。
2、不要考验人性。
你要信赖的是制度、架构,而不是信赖某个“人”。高净值人群成为财富纷争的高危人群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涉及的利益过于广大。所以,不要考验人性。而绝对的信赖,也可能会导致绝对的腐烂。只有搭建科学、安全、制衡的制度,才有真正的长治久安。
3、建立家族财富的风控体系,传承的安排需要提前布局,而不是逝世前写一封信交待后事。
这样的信没有什么法律效力,连个遗言都算不上,假如生前能够提前进行科学的布局,那么就不会在身后留下一堆烂摊子给后人。
信托设立不能一蹴而就,要充分运用法律效力来加固信托架构的稳固性,信托要如何布局也不是一个人能够设计出来的。而且现在的信托中也有很多陷阱,一些披着信托外衣的幌子,会让富豪陷入重重陷阱之中,达不到保护资产的作用。为更好实现海外信托目标,有利于海外信托业务的运转,建议选择熟习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士参与架构的搭建。
免责声明
文章均来自互联网整理,若涉及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24小时内处理。
客户评论
黄先生 集团董事
2024-09-28与宸海国际的合作,使我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产品创新和团队管理中。他们凭借专业的服务体系,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保障。能成为其合作伙伴,我深感荣幸。
李小姐 部门经理
2024-06-20宸海国际以专业的服务态度、深厚的知识积累,为合作伙伴提供全方位支持。无论市场分析还是策略规划,他们都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是值得信赖的优秀伙伴。
刘先生 集团董事
2024-05-18在本次合作过程中,宸海国际的商务团队展现了极为细致的服务精神,精准满足了我们的各项需求。整个合作过程高效顺畅,对此我们表示非常满意,并期待未来更多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