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可以简单分为两种:
1.自愿清理,公司可以依据公司合伙人、股东的意愿主动进行清理,把资产变卖获得的现金用于偿还债务及分配给股东,终止其法律个体。自愿清理又分为公司成员自愿清理和债权人自愿清理。当公司成员决定通过自愿清理来解散公司,自愿清理便开始进行,如果公司有偿债才能,而公司董事能提供法定声明来证明公司的偿债才能,该清理视为公司成员自动清理。否则,则视为债权人自愿清理;
2.强制清理,又称为法庭清理,公司涌现严重资不抵债情形时,债权人向法庭提出强制清理。
公司自愿清理的通过包含:
1.普通决议(50%),决议事项为:公司的经营目标已经完成或公司成立的时限已届满;
2.特别决议(75%)。
以上两种决议均须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一旦自愿清理的决议通过,公司则可通过成员自愿清理或者债权人自愿清理进行清理。两者的唯一差别在于在通过成员自动清理的方法,公司董事会需召开董事会议,作出公司不存在债务的发表,如果存在债务,应该在清理开始之日3年内清偿,具体时间体现在发表书中。
1.公司应该通过股东大会指定1位或多位清理人,由该清理人监视清理流程及资产的分配;
2.股东大会应该决定清理人的报酬;
3.公司在指定清理人的10天内应该通知公司注册官;
4.一旦公司指定了清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经理的职权将终止;
5.清理人拥有自由裁量权,在清理的流程中,主要思考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
6.如果清理流程超过一年,在每年停止时清理人需要召集股东会议并出席,对清理的流程进行解释及说明清理人的工作情形。
公司事务清理完毕后,清理人应该采取如下程序:
1.召集股东大会,说明公司账目、清理的完全情形以及公司财产的处理方法;
2.会议应该以公告的形式进行通知,应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3.清理人应在会议一个星期内将公司账目标复印件提交给公司注册官和官方清理人;
4.如官方清理人依据报告得出公司清理的流程中没有伤害公司成员和大众利益,公司在报告提交法庭时视为解体。如官方清理人以为期间存在伤害行为,法庭则会要求清理人提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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