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外汇管制政策,境内个人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份,需要对出入境的资金进行外汇登记。
什么是7号文
我国的外汇管制政策较为严厉,外汇资金的出入境需要实行严厉的报备流程,国民每年的个人外汇结汇额度仅为5万美元。
中概股企业在对境内员工实行股权鼓励时,鼓励标的是海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最终变现也是以外币形式进行结算。
我国赴海外上市的企业,大都属于新经济行业,具备估值高、员工薪酬高的特征,单个人才获得的股权鼓励市值超百万、千万的情形也并不罕见。结汇额度的限制,会导致股权鼓励收入无法自由的转回国内,影响股权鼓励效应的落地。
外管7号文给股权鼓励提供了顺畅的外汇资金转回路径。
1、书面申请
申请书需包括如下内容:几家境内参与公司,差异是那些;那些计划名称,类别;授予方法,现金或非现金;境外受托机构;上市时间填写完全年月日。如有年度付汇额度申请需在申请书中写明,下方第2条中外汇登记表中的所有栏位也需要一一列出。
2、填写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鼓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3、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鼓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资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4、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鼓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5、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许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鼓励类型等);
6、包括境内代理机构的公司名称、营业执照上的统一信誉代码;企业法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人的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的说明。
7、计划开始后超过三个月向外管局递交申请,需提供情形说明和计划开始时人员名单、授予股数、计划类别、是否有出售行权、是否有跨境资金流动等。
外管7号文的备案操作,需要思考到多个关键重点。
登记机构:
个人是无法直接进行外管7号文备案登记的。依据外管7号文的规定,“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鼓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
对于中概股企业来讲,由于采用红筹架构在海外上市,外管7号文登记一般会由上市公司红筹架构下的WFOE公司委托专门的代理机构进行。
股权鼓励真实性资料:
在进行外管7号文登记备案时,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鼓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资料。具体包含境外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以及官方网站公告等各类证明资料。
外管7号文报备时间:
在报备时点方面,境外企业需要在上市或者新的股权鼓励计划推出后的3个月内,由WFOE公司委托的境内代理机构,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鼓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外汇收入转回时间: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鼓励计划,待股权解锁变现后获得的外汇收益,原则上需要在变现后6个月内汇回国内,不允许留存在境外或直接在境外应用。而且外汇收益的调回也必需经手境内代理机构,在境内代理机构提交各类资料后,银行才会将外汇收益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差异划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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