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规定,2024年4月1日起,香港公司、注册非香港公司及外国公司香港分公司,在进行2024-2024年度利得税申报时,都必需同时提交利得税申报表和核数(审计)报告,但已经申请成为“不活动公司”,及注册地并法例规定公司财务报表须进行核数(审计)及并没有拟备核数师(会计师)报告的公司。
依据相关要求,不同类型香港公司面临的不同情形:
1.针对无营运,且已申请为“不活动公司”者
如已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5(1)条申请成为“不活动公司”,则可以免交审计报告。
2.针对无营运,但尚未申请为“不活动公司”者
在利得税申报时,仍须提交无运营审计报告。
当然,此类公司可通过一项申请“不活动公司”的特殊决议,并将决议交付到公司注册署登记,从而将其申请为“不活动公司”,今后免交审计报告。
需要留意的是,成为不活动公司后,便不能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开户及资金往来、投资活动(包含收取银行利息)、公证认证等,须郑重。
1.注册非香港公司
如果其注册地并无法律规定公司财务报表须进行审计或者没有要求审计师提供报告的,那么,将财务报表连同相关证明书一并提交即可。
2.外国公司香港分公司
关于外国公司香港分公司的报税申报,如税务代表能提供相关材料,香港税务局一般仍会接纳未经审计的分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报税。
除了上述两种公司外的其他香港公司,无论公司类型,也不管收入多寡,均须在报税时提交审计报告。
在收到利得税申报表后30日内,香港公司须完成审计,并进行报税。但是,如确有困难,可通过税务代表向税务局申请延长提交日期如下:
结账日期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者(结账日期【N】类),提交日期可延展至2024年5月17日;
结账日期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者(结账日期【D】类),提交日期可延展至2024年8月15日;
结账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者(结账日期【M】类),提交日期可延展至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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