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境内投资者向境外开展投资,只要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法取得特别目标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那么就要依据规定完成37号文登记能力合规进行境外投资。所以说37号文登记是针对个人的,而不是企业。
37号文登记的前提
一是登记的境内个人需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即“VIE公司”);
二是该境内公司(即“VIE公司”)有融资要求,且具备获取境外融资的潜力;
三是境外融资资金返程后需实际用于境内公司。
37号文登记需要的材料
1、合法持有境内权益公司资产的证明文件
2、开创人股东在特别目标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文件(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3、境内权益公司的调档章程
4、境内权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与境外投资方签订的投融资协议
6、开创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7、外汇登记表
8、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书
9、许诺函
10、股东会决议
11、委托书
12、其他可能要求的补充资料
37号文登记过程
1、开创人设立SPV及架构搭建(至香港公司)
2、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
3、新设或收购境内企业
4、签订VIE相关全体协议
5、境外投资人注入资本
6、如果BVI层股东产生变化,须变更37号文登记
37号文登记留意事项
1、做37号文登记的境内居民,需要在境内有一家运营公司。
对此,各地银行要求不同。有些银行要求境内运营公司必需是运营半年或一年以上。如果是新设的公司,银行会以为其融资实力不足。不仅如此,有的银行还会要求境内运营公司的财报金额达到一定体量,这样境外融资才具有合理性。
2、境内运营实体满足要求后,境内居民可搭建海外架构。
在37号文下,外管局要求境内居民设立的第一层特别目标公司(往往是BVI公司)录入系统加以监管。这些第一层的境外特别目标公司,应在每年6月30号前进行存量权益登记。
3、海外融资后,通过香港公司把资金打入境内WFOE。
第三层的香港公司,则会以新设或收购境内企业的形式在境内设立WFOE,把从海外融得的资金打入WFOE,以便WFOE有资金进行运营和发展,或者通过协议控制的形式将资金从WFOE传输给运营公司,供运营公司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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