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期而至,我们陆续收到了一些客户关于该事项的问询。基于普遍的客户服务经验,本文为您整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提醒、申报表变化、关注事项提醒及优惠政策概述,希望对您的申报工作有所助益。
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提醒
一、汇算清缴规模
2024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含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4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该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2024年5月31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产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况,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理的,应在清理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况依法终止纳税责任的,应该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应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材料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行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包含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形,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四、汇算清缴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7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
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署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含纳税调整项目、原因、根据、盘算流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应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法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材料的纸质资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4)企业重组所得税特别性税务处置报告表及附表
若纳税人产生的企业重组业务实用特别性税务处置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别性税务处置报告表及附表》等材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5)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别性税务处置申报表
若纳税人产生的资产(股权)划转实用特别性税务处置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别性税务处置申报表》等材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6)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若纳税人产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置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申报表变化
一、《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
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买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买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中小微企业购买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
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增长“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形。
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1)增长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2)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盘算办法:__”,并相应增长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盘算办法代码表,供纳税人依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实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盘算办法;增长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4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3)增长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4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买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盘算办法”,并相应增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盘算办法代码表,供纳税人依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实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盘算办法;增长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4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在第24行下增长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提高细分,供纳税人差异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策。
关注事项提醒
一、提前申报财务报表
建议纳税人分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汇算清缴申报表。在编制完成会计报表后第一时间申报,在梳理税会分别调整、核实享受优惠政策及金额等事项后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二、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法。
对涉及多 部门认定管理的优惠政策,请纳税人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同时对于应当取得相关资历证书或者文件的一并确认,避免错误填报发生后续影响。
对存在争议的研发项目,纳税人可以提请税务部门帮助转请科技部门断定。
三、资产损失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材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材料。相关材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该完全保留资产损失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觉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觉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应依据更正项目认真核实确认,及时进行更正,实行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
五、申请退税
依据政策变化,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预备相关材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系统智能辨认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并发送办理提醒界面,纳税人选择“立即办理”即可一键发起退税过程。对于有特别原因选择“暂不办理”的纳税人,即时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暂不办理退抵税通知),并登记在册,后续定期连续跟进提示服务。对于符合智能审核条件的纳税人,经系统比对相关指标通过后可即时办结。
在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各个征期,对于未申请办理退税纳税人,系统自动推送提醒办理退税事项。针对仍不办理的纳税人,统一纳入异常退税管理系统,纳税人无特别原因应及时办理退税。
优惠政策概述
一、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优惠政策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税收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产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4年1月1日起,再依照实际产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4年1月1日起,依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自2024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产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办理方法。
现行实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至100%。
二、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优惠政策篇)投入基础研究有关税收政策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 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产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吸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优惠政策篇)高新技术企业购买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买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施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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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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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与宸海国际的合作,使我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产品创新和团队管理中。他们凭借专业的服务体系,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保障。能成为其合作伙伴,我深感荣幸。
李小姐 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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