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时间应注意的事项
一、申请复审的期限
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七个月时间内做出复审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复审。在复审过程中,当事人发现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书面告知异议人;反之亦同。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做出决定的,即视为拒绝请求。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通知也按此规定处理。
二、受理与拒绝审查
商标局在驳回复审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时,应当限期补正并一次发给申请人通知,同时退回有关申请书件。若补正通知发出后,申请人仍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复审申请书应提交的证据
驳回复审申请书应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商标评审人员认为应予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包括经公证的被申请人抄袭或使用在先商标的证据),被申请人抄袭或使用在先商标的证明文件(如有关报刊杂志、照片、协议书、发票、商品样品等),以及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确有充分理由证明被申请人的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是误认或巧合的,还应附送有关证明文件(如两人出生地、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证明,商标标识比对的照片及说明材料等)。驳回复审申请书一般应附送原《商标注册证》正本。
四、复审申请书件的审查
商标评审人员对驳回复审申请书件进行审查的主要包括: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有关证据是否符合要求等。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应进行编号并开始审理工作。对于申请书件或有关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商标评审人员应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或退回申请人并书面通知。对于不予受理的,商标评审人员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作出决定或裁决
商标评审人员审理完毕后,应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并报送有关领导审批。经审批后,商标评审机构应作出决定或裁决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撤销该复审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
综上所述,商标驳回复审时间应注意的事项包括申请复审的期限、受理与拒绝审查、复审申请书应提交的证据、复审申请书件的审查以及作出决定或裁决的时间等事项。只有把握好这些事项才能更好的进行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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