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特别保护差异有那些?

Chen HaiChen Hai 2024年10月21日

商标的特殊保护

商标由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往往成为竞争对手恶意抢注的对象,以谋求不当利益。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我国法律对商标给予特殊保护。那么,商标的特殊保护分别有哪些呢?

商标的特别保护差异有那些?

一、跨类保护

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即使未被指控侵权,也会受到跨类保护。即他人未经许可生产的商品即使与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在非类似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能造成混淆,亦构成对该商标的侵犯。跨类保护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利用商标特有的显著性或美誉度将其自己的产品区别为较高档次、附加值较高的商品,从而获取竞争优势。这种保护能够使他人避免将该商标用于类似的商品上,从而维护该商标的信誉,同时又可以使消费者不至于将他人的产品误认为是该商标的产品。

二、禁令救济

我国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禁令救济的特殊权利。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侵权人可以申请诉前临时禁令。在诉讼中,商标权人可以申请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在侵权行为不易发现的情形下,法律赋予商标权人赔偿救济的特殊权利。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时,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在证据足以证明侵权人有故意时,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达到一定程度的在先使用人,可以责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与其他国家相比具有较大优势的是其大大缩短了救济的时间,降低了制止侵权行为的时间成本和维权风险。

三、酌定赔偿

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是以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财产状况为依据的分别过错原则与全额赔偿原则结合的法定计算方法。该计算方法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兼具激励创造和惩罚侵权的双重功能,同时也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体现了公正与公平的理念。尽管酌定赔偿额一般在较低水平上确定,但该规定有利于遏制商标的抢注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利于打击恶意侵权行为。

四、举证责任倒置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往往以合法授权抗辩,而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客观上难以证明被告侵权或无法证明被告侵权的情形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一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有关授权销售抗辩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诉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由被诉侵权人证明其合法来源或有权代理销售行为的存在。同时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上述主张也不成立的也为视为侵犯法定权利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要件。这也说明了对商标享有权利主体主观意志及行为选择的尊重,表明了对他人劳动成果和财产利益的保护不会以妨碍主体主观意志为前提或前提的侵害手段的使用来维系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市场竞争关系和格局。

通过上述对商标特殊保护措施的阐述可以知道商标的特殊保护是指在其受到侵犯时给予特别的救济手段以及损害赔偿数额在立法上的特殊确定等等一些方面的保护。在我国法律规定上是对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体现也是对商标权利人的尊重和对其劳动成果和财产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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