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它是基于2014年7月OECD发表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AEOI标准)的内容之一,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
简单来说,CRS就是通过参与国家和地域之间交换税务居民材料,以提高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CRS对应的只是一个标准,各国将以本国法律法规的形式落实到底。
SCR(SignificantControllersRegister)是指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公司条例要求在香港成立的为法团的公司必需确认和保留重要控制人等在指定地址和指定代表。该政策就是专门针对香港公司的,旨在打击偷逃税和洗钱的行为。所有经营香港公司要符合合规要求一定要进行SCR备案。
不过香港公司SCR和全球征税CRS不是毫无关系的。香港执行SCR的新规定,旨在响应全球税务审查,规范香港公司信息登记备案。CRS制度在全球规模内推行之后,香港 选择在时隔一年后推出修订新的公司法条例,实行SCR政策,要求填写的KYC(尽职审查表)表格,实际上是辅助CRS的实施,辨认控制人的居民身份,为了配合CRS的审查,打击洗钱及恐惧分子资金筹集,提高香港作为可靠兼具竞争力的营商地方的公信力。
CRS在交换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税务的人的信息时,需要穿透该公司找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香港公司两个层面所拥有的金融资产,而SCR就是为了帮助CRS顺利开展而设置的。
香港公司控制人(包含董事和股东)的个人信息,以及材料寄存地址。
1.SCR建册,填写表格;
2.备存地址,担负法定委托人;
3.公司注册时的董事/股东证件扫描件以及股份比例;
4.如果公司的股东是大陆公司或者海外公司,就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
5.如果公司有做变更的,备案信息以新的董事股东名册为主。
何为重要控制人?如果符合其中之一项,那么即为重要控制人: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力;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力;
4.该人有权力或实际上对该公司施展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该人有权力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施展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前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含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载有的内容,其中包含: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及公司的指定代表的联络材料。
须登记人士如属自然人,所需详情为:
1、姓名
2、通信地址(但不得为邮政信箱号码)
3、身份证号码或(如该人没有身份证)所持有的护照的号码和签发国家
4、该人成为该公司的须登记人士的日期
5、该人对该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需详情为:
1、名称
2、该法律实体在其成立为法团或组成的地方的注册编号(或等同于注册编号的编号)
3、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的地址
4、该法律实体的法律形式,以及管限该法律实体的法律
5、该法律实体成为该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日期
6、该法律实体对该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对于SCR备案很多香港公司了解的不够了解的话认为是可有可无的,以为自己只是注册个香港公司做品牌宣传,并没有什么交易记录,那么备不备案都无所谓。有这种错误认知的话对香港公司来说是非常危险的。严厉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对于香港公司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若发觉未严厉实行该项政策的公司,所有责任人不仅要缴纳高额罚款,而且还可能面临监禁的处分。SCR并不是像大家所想的那样,只是走个形式,简单地寄存一下信息材料而已,而是香港官方严厉管控商事主体,打击洗黑钱等金融犯法的重要手段。
总之,经营一家香港公司合规合法是基本要求,SCR备案就是其中一项要求,除此之外香港公司年审、审计报税,挂水牌等合规要求也要遵照,香港公司能力长久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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