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境外法律法规,外汇监管和国内不一样,因此中国企业在海外架构搭建流程中会见临资金出境合规等困境,这时候需要37号文登记来解决投资资金合法合规的问题。归纳一下,对于需要在搭建离岸架构的企业来说,37号文主要具备以下三大功能作用:
1.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
2.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合规性;
3.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也就是说37号文登记不是给大家制造麻烦的,而是帮助大家解决麻烦走出困境的。
近些年,合规一直是要求,是趋势,国际反洗钱,打击非法交易的行动日益增强,境外投资如果遵守法律法规的话,是无法长久发展下去的。通常来说,那些人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呢?
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保证外会合规,主要包含以下三类人:
1.中国企业开创人;
2.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鼓励已行权员工。
1.境内居民的个人信息;
2.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即“VIE公司”)的信息;
3.SPV(通常为境外的“BVI公司”)的信息。
37号文登记前提是:
一是登记的境内个人需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即“VIE公司”);
二是该境内公司(即“VIE公司”)有融资要求,且具备获取境外融资的潜力;
三是境外融资资金返程后需实际用于境内公司。
非上市境外公司为员工鼓励之目标在上市前办理37号文登记主要通过如下方法进行:
1.持有境内权益的方法登记
这是目前采用较为普遍的一种37号文登记形式。该等登记模式系基于登记对象持有境内权益并依此办理37号文登记,即返程投资登记实用于在境内公司持有权益的自然人,且其境内权益与境外公司相关联(一般是通过直接持股或者VIE构造下持有内资企业权益)。如果采用这种登记方法,则需要员工满足返程投资的要求,在境外公司控制的境内公司持有权益。简单而言,员工需要在境内公司中以直接或者间接方法持有股权权益,并以该等境内权益为员工在境外设立的特别目标公司办理37号文登记。
2.未持有境内权益的方法登记
该种方法由于实践中与银行和外管局交流成本和时间成本较大,目前而言采用的对比少。针对员工并无持有任何境内权益,在境外公司上市前员工根据鼓励计划达到行权条件且实行行权以持有境外公司权益的自然人,自然人可依照37号文第6条办理37号文登记;针对员工尚未行权,由名义持有人通过预先设立境外特别目标公司保存员工期权份额的,在名义持有人作为登记对象的37号文申请表内标明“预留员工期权股数”(目前尚未看到有成功办理的案例)。如按此办理需要与银行及外管局个案交流。
从37号文的法规条款来看,对于境外非上市公司的员工鼓励计划,依照37号文第6条的方法予以登记更为符合立法的本意,同时37号文亦明白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鼓励计划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该等外汇规定主要系指7号文。
不同的项目37号文登记的方法,所需要预备的材料都会有所差异,如果盘算境外搭建离岸架构一定要了解自己是否需要进行37号文登记,以及登记后的留意事项也要有所了解,来保障境外投资流程中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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