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赴境外投资,融资上市,绕不开搭建红筹架构,而红筹架构的使用绕不开外汇管理登记的两份文件,37号文和7号文。这两份文件具体对应于那些使用场景呢?
37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别目标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7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鼓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简单来说,就是37号文登记是中国自然人唯一且合法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办法,而7号文则是员工股权鼓励资金回境和结汇的重要根据,企业管理者不得不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该依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者备案的,应该在外汇登记前办理同意或者备案手续。
所以从合规性上来说,持有境外公司股票或期权的中国籍高管和员工,都需要办理外汇管理登记。依照时间或类型划分,持有境外拟上市或上市公司股票或期权的人员,需要办理外汇管理登记的类型就是37号文与7号文登记。
虽然,2015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简化和改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对37号文登记的过程有所修订,但主要内容仍以37号文为准。
1、申请人需要获得境内权益
依据目前监管要求,37号文登记主要实用于境内自然人以境内权益出资,在境外设立特别目标公司进行投融资的情形,境内权益通常指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认定以工商登记为准)。
所以,办理登记的自然人首先要拥有“境内资产或权益”,37号文的申请人必需在一家境内企业中持有权益。
2、设立境外第一层特别目标公司(简称SPV公司)
37号文是对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特别目标公司的登记,依据外管要求,需要登记申请人在境外直接控制的第一层公司信息。
所以,在提请37号文正式登记之前,必需完成境外第一层SPV公司的设立,作为申请人的个人控股公司(通常是BVI公司)。
3、办理中国籍自然人股东的外管37号文登记手续
2015年之前,37号文登记的审批权限在各地外管局,自2015年之后,37号文审批权限被下放到了各地银行。
留意:对于37号文的审批,各地银行及外管局的政策口径不同。若涉及37号文登记的人数较多时,建议在预备正式文件之前,由专业机构先就整体计划与当地银行或外管交流确认后再安排申报。
4、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
日前监管形势下,37号文登记的目标是为了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因此需要在完成37号文登记之后,去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动作,并且此时间节点不可提前。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补登记,面临处分风险。
1、明确及开始计划
7号文初始登记一般是在上市之后或新计划开始的3个月内,由境内代理机构(通常是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内的子公司)向外管局提请初始登记。
留意:公司在获得外管局初始登记后,应于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报表(《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鼓励计划情形备案表》),报表中必需提供公司在上个季度的股权计划情形(例如配发、行权、出售股票和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形)。
2、预备审批材料
包含但不限于境外上市公司基本情形、参与股权鼓励计划的境内公司基本情形、参与股权鼓励计划的境内公司介绍、期权参与人员名单及授予明细表、期权鼓励计划公告、股权鼓励计划基本情形等。
3、办理中国籍高管和员工的外管7号文登记手续
因各地外管局在实操中的懂得和审核口径有不同,建议在申报之前先与当地外管局交流确认,或咨询专业机构给出计划后,再进行申报。
外汇管理登记是企业合规走出去的必经步骤,不同投资形式需要办理不同的登记,预备不同的材料,如果了解自己需要做那些备案登记呢?宸海集团可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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