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出境的合法途径之一就是境外设立特别目标公司,而境外特别目标公司设立离不开37号文登记。37号文登记是什么?有什么作用,不做登记又会怎么样?
37号文登记到底是什么
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发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别目标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提高规范境内居民通过特别目标公司(“SPV”)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尤其是民营企业海外红筹上市项目),调动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的积极性,打破以往外汇障碍造成的限制。即在目前境内个人对外投融资存在外汇管制的情形下,允许境内个人到境外设立以融资为目标特别目标公司,用于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境内。
中小企业搭建红筹架构进行美元融资乃至境外上市仍是首选方法,红筹上市是指中国境内企业(主要运营资产和业务在中国境内)间接以注册在境外离岸中心(通常在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的离岸公司名义而在境外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模式。
37号文登记的信息包含:境内居民的个人信息;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即“VIE公司”)的信息;SPV(通常为境外的“BVI公司”)的信息。
关于37号文登记,并不是在境外设立公司就需要进行登记的,37号文登记需要满足以下前提:
1、登记的境内个人需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即“VIE公司”);
2、该境内公司(即“VIE公司”)有融资要求,且具备获取境外融资的潜力;
3、境外融资资金返程后需实际用于境内公司。
由此可以看出37号文与现行的境内个人资本项目跨境外汇管理政策坚持一致,实际中广泛存在的境内个人到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后进行经营的模式并不属于37号文登记的规模,目前也不允许境内个人直接汇出资金用于特别目标公司的设立。
1、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合规性的问题
中国人在境外投资或持股有诸多限制的,举个例子:外汇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中国自然人在境外投资。
在现有的外汇管理体系下,37号文是中国自然人唯一的、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办法。
2、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
返程投资通俗来讲,是指中国籍的个人或企业在境外投资之后,又回到中国境内投资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下,这家外商投资企业会被认定为特别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即“返程投资企业”。在这个流程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境内外汇登记和银行账户的时候,必需声明自己是返程投资企业,否则会见临虚伪申报带来处分的风险。对于这种境外架构中有中国自然人的情形,则需要中国自然人完成相应的境外投资的合规手续,即37号文登记,能力顺利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中的“返程投资企业”标识。
3、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中国境内居民在境外的投资,如果发生资本项下收益,不管是分红还是交易变现,未来资金调回时如果要将收益拿回境内,进行外汇申报也需要提供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文件。
如果不按规定办理37号文登记,则无法打通资金出境的渠道,境外融资发生的收益也无法合规回到境内,甚至还可能会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依据37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内个人如果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不仅会影响未来境外资金合法汇回境内,还会发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此外,境内中国籍自然人若未能合规办理登记,关联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会合规也会受到影响,向境外的汇出利润及其他外汇业务也会受限。
依据37号文第15条以及《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
违背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将由外管局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违背规定将外汇汇出境外或者汇入境内、非法结汇的,会见临被外管局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的处分。逃汇行为的,由外管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境外投资要合规,使得资金能够合规走出去以及合规回流就需要依据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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