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海关总署发表《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的进口商品退货设置专用存储地点,失信企业不得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
公告原文如下: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4〕96号)要求,便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吸收、分拣等过程在原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实用于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法代码1210)商品的退货。
三、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并据此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其海关信誉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四、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应用盘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依照海关规定的方法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收海关监管。
五、退货中心仓企业应该建立退货过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向海关如实申报,接收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退货中心仓企业在退货中心仓内完成退货商品分拣后:对于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按现行规定向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式申报退货;对于不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由退货中心仓企业复运出区域进行相应处理。
七、退货中心仓企业应重视安全生产,做好退货风险防控,从退货揽收、卡口入区域、消费者管理等方面完美管理制度,规范操作,遵照区域管理制度并配合海关强化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实货监管。
八、本公告自发表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0日
来自:海关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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