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I)额外印花税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实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在2024年8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明确30宗依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30宗交易分类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
税款(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527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29
19,764
合计
30
20,291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百万元)
2024年3月
33
16.4
2024年4月
18
9.9
2024年5月
31
16.6
2024年6月
32
19.7
2024年7月
33
13.2
2024年8月
30
20.3
(II)买家印花税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实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税款(百万元)
2024年3月
42
63.9
2024年4月
41
81.2
2024年5月
32
162.3
2024年6月
53
164.3
2024年7月
79
143.6
2024年8月
42
232.4
(III)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实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即《2018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则继续实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从价印花税」税款(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4年3月
149
823
972
246.2
354.3
600.5
2024年4月
105
670
775
206.1
262.9
469.0
2024年5月
201
1014
1215
476.5
277.8
754.3
2024年6月
251
1234
1485
501.2
388.7
889.9
2024年7月
276
1440
1716
521.4
386.7
908.1
2024年8月
175
1171
1346
481.8
302.4
784.2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加起来未必与总数相等。注:依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含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够完整反应该月的市况。颁布日期: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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