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香港税务局发出了2024/21年度报税表的安排事宜通知,税局将于2024年4月1日向属于「活跃」档案的法团和合伙业务整批发出2024/21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其中提出了利得税延长提交的期限。
纳税人如聘有税务代表,其交回2024/21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的期限,将由报税表第一页上所注明的期限延展至下述日期:
结帐日期介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者(结帐日期「N」类)提交日期可延展至2024年5月31日;
结帐日期介乎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者(结帐日期「D」类)提交日期可延展至2024年8月16日;
结帐日期介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者(结帐日期「M」类)提交日期可延展至2024年11月15日。
虽然提交日期已延展,但希望贵行号可在延展限期之前能尽量多提交报税表。同时请留心下文第14至18段有关可申请的提高延期。
1、利得税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含行业、专业或业务),以每个课税年度盘算,从该活动中,发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支出,所得的净额,用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盘算,每年必需向香港税务局报税,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税。
2、利得税纳税对象
任何人士,包含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发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差异。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发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依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发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3、利得税税率
1)一般税率(实用于2008/09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16.5%
法团以外人士:15%
2)两级制税率(实用于2018/19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8.25%;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16.5%
法团以外人士: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7.5%;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15%
3)特惠税率
以下项目标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
从「短╱中期债务票据」(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所获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
以专业再保险人或以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身份(实用于2013/14及其后的课税年度)的离岸业务所得;
合资历企业财资中心的合资历利润(实用于2016/17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合资历飞机出租商或合资历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合资历利润(实用于2017/18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1、零申报
在税务局要求申报的评税年度内,公司没有任何商业交易,包含任何银行进出、收取任何收入或支付任何费用。
一般而言,零申报只适合成立公司后从没开业营运或已终止业务及预备结业的公司。
2、做账审计保税(应用规模广)
1)中国大陆并未要求所公司有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税审报告,一般亏损严重情形下税务局要求做,正常情形下并未做强制性要求。
2)香港公司在申请利得税申报时,如不是零申报,就必需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再依据所出的利润报税。
3、离岸豁免(应用规模小)
1)跨境企业申请离岸豁免可能相对大一些。
2)申请离岸豁免条件:
供给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未在香港特殊行政区 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订单的签订流程均不在香港产生;
货物未在香港产生报关、收发货等;
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任香港员工。
香港公司利得税申报有以上三种申报方法,零申报和离岸豁免都需要在特定条件下能力够申请,值得留意的是零申报的方法有风险,不要盲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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