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迅速发展下,境内企业资本也在不断的壮大,并逐渐向境外延伸,然而境外和境内的法律法规是不同的,要让资金合法顺利出境就需要遵照相关的规定,如境外投资备案ODI就是资金合法出境的途径之一。
什么是境外投资备案ODI
在国家对境外投资的规范化要求逐步进一步的前提下,如何在监管政策下进一步境外投资企业合规化经营程度与投融资才能,有效提高境外投资竞争力,这成为对外投资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通过境外投资备案。
在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一般将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核准,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
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形,可以差异报送。在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备案通知书》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
因此在全部境外投资的流程中核准与备案的通过至关重要。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法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1、成立海外子公司开展业务并注资;
2、海外上市(红筹/VIE架构搭建);
3、个人、企业税务统筹;
4、跨境电商业务开展;
5、离岸投资等。
就是说,在香港注册公司,如果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也都需要办理ODI备案。
1、实施核准管理的规模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而“敏感类项目”包含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域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2、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
如果是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规模的项目,投资主体在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之前,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这就意味着商委和发改委的核准/备案均为资金出境的前置条件。
1、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事先需要知晓那些政策性文件?
答:国务院层面,请关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提高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点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请关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方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和《关于发表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2、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形报告表,无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办理有关手续。
3、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域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依据11号召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域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召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域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召执行。
4、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实用11号召?
依据11号召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实用11号召,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域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召执行。
CRS全球征税,全球各地税务部门增强监管,国内金税四期上线都在告示着全球税务监管越来越严,也越来越透明,合法合规经营是企业的基本,做好境外投资备案不是多事,而是防备风险,能够让资金合法出去也能够合法回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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